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007-12-24 10:16:30 阅读次数: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本年度招生考试报名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的考生均可于 2.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向当地招生办领取《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以下简称《专业报考证》),并按有关规定,凭《专业报考证》另行办理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报名手续。 二、计划 1.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经教育部批准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学司函[2007]107号,以下简称“清华等八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其余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 2.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3.凡艺术类来源计划须分文、理科编制并公布,录取时按文科或理科分别投档录取。 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 四、考试 考试由艺术类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组成。 (一)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包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 1.2008年我省实行省统考的专业类别为: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与色彩的各专业)、音乐类(含音乐学和音乐表演等,今年起专业考试不再分音乐学和音乐表演)、舞蹈类、影视表演类、时装表演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含戏剧影视文学、媒体创意、新闻采编与制作等)、摄制类(含数字媒体艺术、电视节目制作等)。 按教育部要求,原艺术类省统考的空中乘务专业按普通文理科类招生。 美术、音乐类专业省统考由我院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舞蹈、时装表演类的专业省统考由我院分别委托杭州师范大学和浙江理工大学组织实施;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摄制等类的专业省统考,由我院委托浙江传媒学院组织实施。上述专业类别的报考办法,详见相关学校的报考简章。 2.凡报考美术类 (专业考试科目包含素描与色彩两门科目的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只有取得省统考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校考。 3.参加专业省统考或校考的考生,均须持《专业报考证》和身份证报考;参加美术类专业校考(专业考试科目包含素描与色彩两门科目的专业)的考生,还需凭《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证》,办理报考手续。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 4.美术类专业省统考科目为素描、色彩两门,各占50%分值,折合总分100分。音乐类专业省统考科目为声乐、器乐、视唱听音三门,占分比例分别为35%、35%、30%,折合总分100分。 5.凡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除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外的所有高校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需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 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建议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 6.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7.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清华等八校的本科专业经向我院备案后,可在我省设置考点组织专业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我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凡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须填写《2008年浙江省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设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于 我院确定杭州师范大学和浙江理工大学为省外有关院校在我省进行专业校考的考点,具体负责专业校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均须与我院确定的考点高校签订协议书,商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有关考试事项。 设点院校的专业校考信息,将统一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上公布。 8.专业校考的省内本科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办法报我院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有关命题、印卷和考试实施等,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及我省有关保密与考试工作规定执行。 9.专业校考结束后,招生院校均须于 (二)文化考试 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一考试。选考文科的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综合(文);选考理科的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综合(理)。 五、录取批次和志愿 1.录取批次设置 录取分为四个批次。 第一批院校专业为: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院校、清华等八校、进入“211”工程的普通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专业校考或使用省统考成绩按学校录取规则录取)以及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二批院校专业为: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三批院校专业为:除“第一批”外的其他院校专业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经批准实行专业校考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 第四批院校专业为: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 2.志愿设置 第一、三批实行传统志愿,第二、四批实行平行志愿。 (1)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包含A、B、C三所院校,每所院校中均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同一批次的所有院校、专业志愿必须为同一专业类别;如考生填报的志愿中有与A院校第一专业志愿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视为无效志愿。 (2)征求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根据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各批“征求志愿”的院校及专业设置与平行志愿相同。凡符合该批次录取最低要求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征求志愿”。 (3)传统志愿。传统志愿包含第一、第二志愿各一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均设3 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3.志愿填报 (1)凡文化分上线、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原报名点招生办办理志愿填报手续。考生须按规定填写、填涂《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志愿卡》。志愿卡中填写的文字部分与填涂的机读识别标志相关内容必须一致。如不一致时,以机读识别标志为准。考生应对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 专业省统考成绩上线的考生,可选报平行志愿中的相应院校专业以及传统志愿中使用省统考成绩的院校专业; 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填报与专业校考相对应的院校专业。 (3)艺术类兼报普通高校文或理科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另行填报除提前批外的普通高校文或理科非艺术类专业。但录取时按先艺术后文或理科的顺序进行。专业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只准填报普通高校文或理科志愿。 (4)考生志愿填报结束后,各市招生办汇总《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志愿卡》,按时送交我院。 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试点的市地,志愿填报按网报试点办法执行。 六、录取 网上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院校按考生志愿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我院负责监督。未录取考生原因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解决由学校负责。 (一)录取分数线 1.专业分数线:省统考专业分数线,按全省招生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划定;校考专业分数线由学校按上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 2.文化分数线: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清华等八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文化分数线按教育部规定,由招生院校自行划定,在 3.凡对外语单科成绩有分数要求的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 (二)平行志愿录取 1.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2.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1。 3.平行志愿投档办法:美术、音乐、舞蹈、影视表演、时装表演、播音主持等类别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则按专业分、考生总分(文化分加政策加分)次序排序;编导、摄制等类别考生,按总分(文化分加政策加分)排序,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专业分、文化分次序排序。 排序后,再根据排序分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志愿从A院校到C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学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分别实行一轮投档。 每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我院按规定比例进行模拟投档,并及时向高校通报模拟投档的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追加计划,及时反馈我院。 4.综合分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为: 美术、音乐类的综合分=考生总分×50%+专业分×7.5×50%。 舞蹈、影视表演、时装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总分×40%+专业分×7.5×60%。 播音主持类的综合分=考生总分×80%+专业分×7.5×20%。 5. 征求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停止档案流动。我院对考生录取状态进行确认(含已录取、预录取和未录取状态。对未在规定时间结清档案的高校,我院按教育部有关要求代为录取),并通过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及网络、声讯台等媒体,向考生提供录取情况查询。同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招生人数等信息。 凡该批次符合投档条件未被“平行志愿”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原报名点或户口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征求志愿”填报手续(网上填报志愿试点市按网报办法执行)。 “征求志愿”投档原则、比例及办法与“平行志愿”相同。 (三)传统志愿录取 1.传统志愿投档原则仍为“志愿优先”。 2.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录取规则,预先向社会公布,并于 (四)政策加分 政策加分按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政策加分与文化分之和为考生总分,综合分由考生总分与专业分按规定比例折算。 (五)兼报文理科考生的生源转移 为保证兼报文、理科考生的正常录取,艺术类录取时间安排比文、理科相应批次的录取时间分别提前一批,相应批次起讫时间一致。凡兼报文、理科未被艺术类专业录取又无下面各批次艺术志愿的考生,将被及时转入文、理科。已被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其它院校专业不得再录取。 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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